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专卖事业起源于日治时代,民国前14(1898)年,台湾总督府除维持原有之鸦片专卖,并扩大专卖项目,先后实施食盐与樟脑专卖,并于民国前11(1901)年1月合併原有之台湾制药所、台湾盐务局及台湾樟脑局,成立「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台湾总督府复分别于民国前7(1905)年及民国11(1922)年将香菸及酒类纳入专卖范围,31(1942)年将火柴、度量衡收归专卖,32(1943)年石油亦规定为专卖品。是以,台湾光复前之专卖品计有香菸、酒类、鸦片、食盐、樟脑、火柴、石油及度量衡等8项。
民国34(1945)年台湾光复后,政府为确保财源,减少人民税负,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决定继续实施专卖制度,改组为「台湾省专卖局」,业务范围缩小为菸、酒、樟脑、火柴、度量衡5项。36(1947)年再改组为「台湾省菸酒公卖局」,直接隶属台湾省政府,专卖业务缩减为菸、酒、樟脑3项,40(1951)年修正组织规程,改隶台湾省政府财政厅,为省属三级机构,迨至57(1968)年樟脑专卖业务终止,公卖局业务仅保留菸、酒2项。
菸酒公卖局为菸酒产、运、销一贯作业之机构,负责产销菸酒,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并执行菸酒专卖法令,辖属机构、菸酒配销单位及经许可之零售商遍布台湾各地,行销网路极为健全,经营菸酒公卖所获利益均缴交国库,兼具经济与财政双重任务;历年来经营着有绩效,公卖利益缴库数恆占全国赋税收入之枢纽地位。
依据「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台湾省菸酒公卖局自88年7月1日起改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财政部,继续执行菸酒行政管理业务及菸酒产销业务。近年来,为因应国际化、自由化,政府研议废除菸酒专卖,开放菸酒产制,先后公布「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税法」,并自91年1月 1日起实施,废止专卖制度,菸酒回归税制。
「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于91年4月25日经立法院通过,并于91年5月15日奉 总统公布,菸酒公卖局遂于91年7月1日改制为「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面对菸酒产销自由化之市场竞争,本公司秉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提供优良产品,善尽社会责任,致力成为一充满活力及具高竞争力之行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