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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容器禁用双酚A(BPA)成各国共识

食品包装容器禁用双酚A(BPA)成各国共识
2011-02-23

转自:食品伙伴

 

        2011年1月26日,美国众议院议员提出禁止在所有食品和饮料容器中使用双酚A(BPA)的法案。该法案由FDA进行监管,提供一年免责期,以给予制造商充分的时间寻找BPA的替代物。1月31日,欧盟也发布了最新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从2011年3月1日起,禁止制造商在婴儿奶瓶中添加BPA,并于6月1日起禁止任何含有BPA的奶瓶进口至欧盟成员国。

    双酚A是一种类雌激素物质,对人体内分泌系统有严重影响,并能引起心血管系统、肠道系统和生殖系统病变,长期接触含双酚A的产品还会对儿童、婴幼儿的生长和发育进程造成严重危害。许多日常消费品如食品包装容器、婴儿奶瓶等儿童用品、热敏纸等都可能含有双酚A,并且在生产、处理和回收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随着研究的深入,禁用双酚A已渐成各国共识。目前,已有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在内的数十个国家针对食品包装容器出台了更严苛的双酚A限制法案和禁令;欧洲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美国FDA、澳新食品标准局等机构也在加快对BPA的风险评估和数据审查进程,并建议企业尽快开发和寻找不含BPA的材料进行替代;包括沃尔玛、西农集团在内的多家国外主要零售商也表示将自愿停止销售含BPA的婴儿奶瓶等产品,并提出根据行业倡议,逐步减少和取消食品容器中的BPA暴露。

    食品包装容器是宁波地区的重要出口商品。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2010年宁波地区共出口食品包装容器达1.94万批,货值3.18亿美元,其中包括婴儿奶瓶等在内的与食品接触塑料制品占到总批次的82.0%.上述法案和禁令的出台将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和相关儿童用品出口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和BPA检测认证成本,也对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议生产企业:一是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出口国家和地区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的法案要求,在出口竞争中掌握主动性;二是在接受订单时应与国外进口商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的理化指标要求,避免产品出口后因品质问题遭遇退货或召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应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尽快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和成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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